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及审议决定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与管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为基金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于基金的重大事项审议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运作办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如下:
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例如,本次大会中,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为1,504,637,716.95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4.21%,满足召开条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以下事项必须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对基金运作和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通过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协议期限:基金扩募或延长协议期限可能涉及基金规模、投资策略等重大调整,需持有人大会审议。
提前终止基金协议:提前终止基金协议可能对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需持有人大会审议。
更换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可能影响基金的投资决策和运营管理,需持有人大会审议。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与方式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以下方式征集投票:
短信平台: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短信。 回复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征集投票短信的要求回复短信表明表决意见。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根据《基金法》第八十四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意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为基金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体现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运作的参与和监督。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可以确保基金的重大事项得到充分审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