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泽钴镍再审时间
华泽钴镍虚假陈述案揭露日是2017年7月7日,即华泽钴镍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基准日为2019年7月5日,基准价格为3.72元/股,核定股民周某的***失为35510.05元。四川高院在二审中采纳国信证券的上诉主张,将揭露日更改为2015年11月24日,即华泽钴镍公告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之日,基准日为2015年11月30日,基准价格为19.87元/股,重新计算出股民周某的***失为63168.07元。不满于此,周女士作为再审申请人,对于二审结果表示不满。华泽钴镍的再审时间是什么时候?下面将进行详细介绍。
1. 华泽钴镍二审案
在华泽钴镍二审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了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该过错属于重大过错。会计师事务所则认为,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审核失职的问题上。
华泽钴镍的再审时间并非只有这一次。今年6月,华泽钴镍虚假陈述案终审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披露。四川省高院将中介证券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定性为造假,确认其存在虚假陈述责任,认定其向投资者造成***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证券服务机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梳理康美药业案、中安科案、雅博公司案等一系列类似案件,可以发现不同法院在证券服务机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上有不同的判决结果。这是因为不同法院对于《证券法》和《虚假陈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存在差异。
华泽钴镍再审案中,四川高院采纳了国信证券的上诉主张,将揭露日更改为2015年11月24日,基准日为2015年11月30日,基准价格为19.87元/股。这一变动导致股民周某的***失从35510.05元增加到63168.07元。这个改动给该案件增添了新的悬念。
3. 周女士对再审结果的不满
再审申请人周女士对于华泽钴镍虚假陈述案的再审结果表示不满。根据成都中院的认定,华泽钴镍虚假陈述案揭露日是2017年7月7日,即华泽钴镍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基准日为2019年7月5日,基准价格为3.72元/股,确认周女士的***失为35510.05元。
周女士认为终审结果对她并不“实惠”。这也是她作为再审申请人提出再审的原因之一。她认为,华泽钴镍的虚假陈述影响了她的个人投资决策,导致她的***失增加。周女士对再审结果不满,并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赔偿。
华泽钴镍的再审时间是在二审判决之后。周女士作为再审申请人对于二审结果表示不满,并提出了再审申请。对于华泽钴镍虚假陈述案的再审结果,我们还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