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益凭证发行行为规范
中证协指出,收益凭证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规范证券公司的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风险,相关规定如下:
P1: 利率调整公示
利率调整公式必须在说明书中明确说明,发行人和代理人认购方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P2: 不得折价发行
收益凭证不得折价发行,也不能设计为附息式收益凭证。
P3: 非公开发行
收益凭证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不得以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 收益凭证的发行方式
根据《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收益凭证的发行方式如下:
P1: 公开发行
收益凭证可以公开发行,但必须向具备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发行和转让。
P2: 非公开发行
收益凭证可以非公开发行,可以向单一客户定向发行。
P3: 风险识别能力要求
发行人和代理人应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进行评估,并确保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才能购买收益凭证。
3. 收益凭证的宣传限制
为规范发行行为,收益凭证的宣传受到一定的限制:
P1: 宣传方式限制
收益凭证不能以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包括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
P2: 限制投资者人数
收益凭证不得变相突破投资者两百人限制。
P3: 发行者信息披露
发行人和代理人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了解相关信息。
4. 收益凭证的宣传策略
由于收益凭证无法公开宣传收益率,券商在市场推广中通常会采取以下策略:
P1: 以报价回购吸引投资者
券商会以报价回购的收益率作为理财节宣传点,以变相吸引投资者关注。
P2: 客户推荐与拉拢
券商会通过推荐和拉拢客户的方式,引导他们购买收益凭证。
P3: 与其他产品相比较
券商会将收益凭证与其他理财产品进行比较,突出其独特性和优势,以吸引投资者购买。
收益凭证在规范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和防范风险等方面受到了相关规定的限制和监管。券商在宣传收益凭证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不能公开宣传收益率,并且要通过其他方式吸引投资者的关注。对投资者而言,购买收益凭证时需要关注发行人和代理人的信息披露,了解相关风险,并保持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以确保自身的投资安全。